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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854号

陈刚先与博山域城隆阳机械厂、魏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刚先,博山域城隆阳机械厂,魏玉霞,李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854号

原告:陈刚先。

被告:博山域城隆阳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小峪口村。

负责人:魏玉霞,厂长。

被告:魏玉霞,成年。

被告:李先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先诉被告博山域城隆阳机械厂、魏玉霞、李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0元,由原告陈刚先负担。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