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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桑正军与许亚、张红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正军,许亚,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86号申请执行人桑正军。委托代理人桑长准,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亚。被执行人张红梅。申请执行人桑正军与被执行人许亚、张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东洋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许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桑正军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张红梅对上述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许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桑正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查到银行存款;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许亚、张红梅无房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许亚有一辆牌号为苏F×××××的大众牌的汽车(已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宜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许亚长期在外,去向不明,且在本院有多起诉讼案件,其妻被执行人张红梅也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现金。本案有本金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5元,合计人民币2050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洋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马永林执行员 钱海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