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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常某甲、邢某某、常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常某甲,邢某某,常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常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常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邢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常某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常某甲、邢某某、常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