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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787号

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787号原告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观宇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生,该公司东方美地南院小区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民,该公司山水康桥小区项目经理。被告朱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