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5日生,黎城县程家山乡高家脚村人,农民,现住黎城县广盛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黎城县上遥镇正社村人。张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2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民
审判员 成志萍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