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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778-1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沈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沈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78-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沈振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沈振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振华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