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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启顺与马俊辉、康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顺,马俊辉,康灿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46号原告:胡启顺。被告:马俊辉。被告:康灿灿。原告胡启顺为与被告马俊辉、康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息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3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启顺、被告马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灿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0日,被告马俊辉向原告胡启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若逾期,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马俊辉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马俊辉和康灿灿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俊辉、康灿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启顺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马俊辉、康灿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