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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玉贤与被执行人吴小芳、王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贤,吴小芳,王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靳玉贤,住平泉县。被执行人吴小芳,住平泉县。被执行人王军华。申请人执行人靳玉贤与被执行人吴小芳、王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靳玉贤于2015年12月29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