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34号

杜力岩诉叶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力岩,叶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杜力岩,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叶楠楠,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缺席)。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90天还清,无约定利息。但之后被告一直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29日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90天还清,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但无约定利息,原告给被告出具有借条。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借款收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约定有还款日期,现还款期已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借据虽无约定利息,但有权要求支付期满之后利息,故原告要求归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楠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力岩20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9日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叶楠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赖建伟

代理

审判员  朱 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