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39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987-2号原告陈志法。被告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法撤回对杭州海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