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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耿仁山与李兴辉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仁山,李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耿仁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兴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齐执字第349-1号执行裁定书,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兴辉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现因生效法律文书已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兴辉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