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62474-5。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经理。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号。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经理。关于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0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