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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执字第261号

欧晓刚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涌泉村第八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晓刚,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涌泉村第八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欧晓刚,男,生于1959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涌泉村第八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冯登成,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欧晓刚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涌泉村第八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涌泉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3)南溪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4)南溪执字第2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升      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