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姚某某,男,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某某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某某县人。被告杨某2(曾用名杨某3),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2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成 周
审判员 曹永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