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杜保双,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徐立艳,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李勇、徐立艳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喜钧,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绥化农垦法院和平法庭退休干部,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杨永贵,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垦和平场中学教师,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王业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大同区业主,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沈军、杨永贵、王业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双与被告李勇、徐立艳、沈军、杨永贵、王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保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4元,退回原告杜保双。
审 判 长 张 迪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