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行立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高金龙诉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38号起诉人:高金龙,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高金龙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本院认为:起诉人虽诉请是要求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经查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川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钱红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