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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632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书伟

审判员  鲁曌霞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