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张彩棠,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炜鑫,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16层0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专。
委托代理人:马晓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寅翀,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二: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茂大厦1单元8层02、03房。
委托代理人:熊俏、冯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棠与被告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棠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彩棠负担。
审 判 长 朱 雄
代理
审判员 杨 梅
代理
审判员 黄链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思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