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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1827号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827号

原告: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现住奇台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柴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