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刘祖玉。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刘祖玉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
刘祖玉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刘祖玉。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刘祖玉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