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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8-1号

刘祖玉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祖玉,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刘祖玉。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刘祖玉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