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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小字第14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与李莹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李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小字第14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北电信院。

法定代表人:罗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丽莉,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李莹莹,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莹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