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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30号

罗鹏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向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向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罗鹏飞。委托代理人王斌,宜昌市点军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世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向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鹏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向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鹏飞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鹏飞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