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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49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王千友、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王千友,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49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东路一段15号。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千友,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王千友、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千友、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509993.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千友、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993.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翠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