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二终字第2052号

司华俊与王书勤、李改敏、杨松洲、原审被告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华俊,王书勤,李改敏,杨松洲,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华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勤,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敏,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洲,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司华俊与被上诉人王书勤、李改敏、杨松洲、原审被告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司华俊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华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田东兴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