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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红霞、李国东、张桂芹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苏红霞,李国东,张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秀全,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弘国,男,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苏红霞,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大兴沟镇。被执行人李国东,男,,满族,现住址汪清县大兴沟镇。被执行人张桂芹,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大兴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红霞、李国东、张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886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