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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13244号

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13244号原告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号521-523室。法定代表人杜鹏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站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重工街3号。法定代表人史世春,总经理。第三人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6号15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芦 超

审 判 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吕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