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兴军、梁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兴军,梁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银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邱兴军,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被申请人:梁娟,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申请人邱兴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梁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兴军称:申请人邱兴军与被申请人梁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北部湾海面上从事浅海捕鱼作业时遭到一艘大船碰撞,夫妻双方均落入海中,之后申请人邱兴军被一艘北海营盘镇渔船上的工人们救起,被申请人梁娟经北海市海警支队组织人员搜救后仍未发现其下落。此后近半年的时间,北海市海警支队和家属在海面上努力寻找仍未发现被申请人梁娟的踪迹。被申请人梁娟从落入海中到现在已经有六年时间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梁娟死亡。经查:申请人邱兴军与被申请人梁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北部湾海面从事浅海捕捞作业时遭到不明船只碰撞落入海中,其中申请人邱兴军被过往船只救起,被申请人梁娟落水失踪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2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梁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娟因遭遇意外事故落入海中,没有音讯至今已超过6年,经申请人及其亲属查找直至本院刊登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邱兴军作为被申请人梁娟的丈夫申请宣告梁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彭 丫审判员 刘舒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丽芬附本判决书依照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