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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1号

陈天会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天会,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1号原告陈天会,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会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天会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