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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17号

申请人王汝鉴与被执行人李一清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汝鉴,李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鉴,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李一清,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汝鉴与李一清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房产、车辆已查封措施,在期限内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