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鉴,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李一清,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汝鉴与李一清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房产、车辆已查封措施,在期限内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