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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69号

原告李耀亭与被告张新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耀亭,张新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69号原告李耀亭,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出山镇牛昌村委9组。被告张新党,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出山镇业庄村委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亭与被告张新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耀亭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