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69号原告李耀亭,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出山镇牛昌村委9组。被告张新党,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出山镇业庄村委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亭与被告张新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耀亭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