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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45-2号

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4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宝昌,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周晶晶,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处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晶晶开设的62×××74账户中有大量以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收支,认定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晶晶开设的62×××74账户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晶晶开设的62×××74账户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青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