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潘腊松,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陈少青,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潘腊松与被执行人陈少青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少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腊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少青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哲
审判员 胡海军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