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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伟东与陈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东,陈武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69号原告:范伟东,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3。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武杨,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52。原告范伟东诉被告陈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满秀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武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要周转,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期间按月息1.8%计算给原告,若逾期还款则按每月1.8%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承诺会尽快归还给原告,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无果,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2、被告按每月1.8%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1月17日,利息为408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借据。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月息按1.8%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限期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每月1.8%的利息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月利息1.8%,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武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伟东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按照月息1.8%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利息具体计算时间:自2013年12月2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哲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