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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80号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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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军,湖北真原律师××律师。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紫柔,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兴林

审 判 员 任细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