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万辉。被告神农架林区海泰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海泰公司),住址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钱家湾村罗卜峪。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辉与被告神农架海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莫东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莫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辉负担。
审判员 王玉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