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52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顾时立,睢宁县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潮,睢宁县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