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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文林、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7月16日补办结婚证,2009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行为,便于2010年初离家出走。2014年12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其陈述外,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及其女儿王某乙身份信息;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红苹果早教园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乙在该幼儿园上学,经常由原告接送,随原告共同生活;四、(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五、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41号卷问话笔录及开庭笔录,证明原告个人财产情况。被告王某甲辩称,如果女儿王某乙给我抚养,我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9日(农历2009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7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9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经常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个人财产有:被子六床,冰箱、液晶电视机各一台(现在被告家)。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12月5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并分居。特别是在原告首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女儿王某乙经常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不改变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及当地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从2015年8月至2027年10月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负担300元,总计43800元;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收入水平,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一女王轶凡由原告谢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支付给原告谢某某子女抚养费4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3800元,从2017年起,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付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三、原告个人财产:被子六床、冰箱、液晶电视机各一台(现在被告家)归原告谢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威振(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