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43号原告XX飞,男,生于1975年11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李朋翔,男,生于1977年5月11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李延红,女,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从海,男,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1531602-8。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1910630-6法定代表人李毅,男,任局长。
原告XX飞、李朋翔、李延红与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及被告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张荣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管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父亲李振东生前于2001年2月20日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号1-00139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1-00139号)抵押在被告房管局处,在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贷款20000元。2013年3月8日,李振东去世,三原告在处理遗产时发现其父将房产证、土地证抵押借款的情况。原告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绝退还。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之父与被告信用联社对原告之父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39、土地使用权证号1-00139在被告房管局签订的《南召县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退还抵押担保的房产所有权证1-00139号及土地使用权证1-00139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城关镇北外村居委会的证明;3、城关镇派出所证明。第二组:1、南召县房地产抵押具结书;2、房产证;3、土地使用证;4、借款借据;5、还款计划。第一组证据证明三原告与李振东的关系,及李振东去世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证明李振东用其房产证和土地证给杨玉瑞担保,在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借款15000元的事实。
被告信用联社辩称:本案应列杨玉瑞为当事人,本案的诉讼时效未确定,担保物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仍有效,因漏列杨玉瑞,诉讼时效无法确定。为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用联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经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1年2月20日原告之父李振东用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为杨玉瑞抵押担保,在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借款15000元,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后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于2001年2月20日与杨玉瑞及原告之父李振东签订了《借款借据》,其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杨玉瑞借款金额:壹万伍仟元整,¥15000,利率月息6.5‰。借款日期2001年2月20日,到期日期2001年5月20日。借款用途:购料。借款单位:杨玉瑞(章),保证单位:李振东(章)。”借款超期后,杨玉瑞在2004年2月27日前归还本金1600元,并将利息封至该日,下欠本金13400元及利息未予归还。被告信用联社从2004年2月27日后未提供主张抵押权的凭据,也未提供抵押权中止、中断的证据。李振东去世后,三原告以担保期限已超期,请求二被告退还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时,二被告拒绝退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父李振东及李玉瑞与被告信用联社所签订的《借款借据》及李振东在被告房管局办理的《南召县房地产抵押具结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如约履行了义务,将15000元支付给了杨玉瑞,但借款超期后,被告信用联社下设的云阳信用社未及时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期限超期,被告信用联社也未提供出抵押期限有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证据,因此,三原告之父李振东的抵押行为已超过抵押时效期限,其抵押行为依法应予解除。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三原告之父李振东对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玉瑞借款合同中的房地产的抵押担保。
二、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李振东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号1-00139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1-00139号)退还给三原告。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松
审判员 盛吉江
审判员 李晓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