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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00号

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恩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戴恩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00号

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孟幻,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

被告:戴恩吉,男,汉族。: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恩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恩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恩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保陪审员艾红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