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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565号

曹金胜、刘美玲与马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金胜,刘美玲,马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胜,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玲,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刚,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金胜、刘美玲与被上诉人马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志刚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曹金胜、刘美玲归还借款60万元整,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到还款日为止,按月息1分计算。2、本案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由曹金胜、刘美玲承担。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曹金胜、刘美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金胜、刘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金胜、刘美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金胜、刘美玲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诉讼费9920元,减半收取为4960元,由曹金胜、刘美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凯

审 判 员  田 亮代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