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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永执字第215号

宋华雄、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华雄,岩德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永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宋华雄,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岩德群,男,汉族,1962年9月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华雄与被执行人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宋炳山

审判员  颜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