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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铠亿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铠亿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秦皇岛铠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伟伦,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伟,总经理。原告秦皇岛铠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铠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长奎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