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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009号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009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