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009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文新 来源: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009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付新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