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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秀鸟与胡理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鸟,胡理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朱秀鸟。被告胡理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鸟与被告胡理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秀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朱秀鸟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