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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德祥与陈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祥,陈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95号原告:任德祥,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云,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祥诉被告陈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德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任德祥负担。审判员  高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