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德祥与陈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祥,陈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95号原告:任德祥,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云,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祥诉被告陈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德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任德祥负担。审判员 高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