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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654-1号

刘光华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华,朱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6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8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朱丽,女,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刘光华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