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811号

宋加红与梁月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加红,梁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宋加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月利,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加红、梁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380元、执行费7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1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轩

审判员  弋行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