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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32号

高明容申请执行周应芬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明容,周应芬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9日。委托代理人向士华(系原告高明容之夫),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被执行人周应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高明容申请执行周应芬健康权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