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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遂法执字第33号恢字1-1号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郭总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4-14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郭总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遂法执字第33号恢字1-1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总富,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遂法督字第1001号支付令,于200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总富以其妻子赵连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县支行20×××7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总富以其妻子赵连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县支行20×××71账户内存款34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