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磷民二初字第00020号

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与赵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赵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赵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刚 来源:百度搜索“”